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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定令釋
伍、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篇 (QD05)
公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以旅行事由於入境金門、馬祖、澎湖時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發給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其適用對象、限制方式、人數及應備文件,自即日生效
民國108年08月20日
公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之數額,自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生效。
民國105年12月15日
公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之數額,自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生效。
民國104年09月04日
公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之指定區域
民國102年06月25日
公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以旅行事由於入境金門、馬祖、澎湖時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發給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其適用對象、限制方式、人數及應備文件,自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生效。
民國108年03月06日
公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之指定區域,自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生效。
民國104年04月09日
公告「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團體旅遊及個人旅遊許可證件之加速處理作業程序」,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生效。
民國103年12月15日
公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實施範圍及方式,實施期間自即日起至104年5月31日止。
民國103年12月02日
公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實施範圍及方式,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起至104年3月31日止。
民國103年10月06日
公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數額、實施範圍及方式,自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生效。
民國103年09月04日
公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之指定區域,自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生效
民國103年08月07日
公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之數額,自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生效
民國103年04月14日
公告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數額、實施範圍及實施方式
民國102年05月01日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之指定區域及數額
民國101年10月25日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7條第3項第1款、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9條第2項第1款、第3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解釋令
民國101年09月12日
陸委會函釋「臺灣地區人民常居大陸地區與大陸配偶所生子女經登記為大陸國籍,其臺灣地區三親等血親之公務人員,得否依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規定前往大陸地區探親」
民國101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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