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實施範圍及方式,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起至104年3月31日止。
主旨:公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實施範圍及方式,實施期間自中華 民國103年10月
1日起至104年3月31日止。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第3項及第30條。
公告事項:
一、配合交通部觀光局103年9月26日觀業字第10330035791號令辦理。
二、新增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參加原住民族部落深度旅遊為專案處理之團 體,由交通部觀
光局及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共同會商,另以專案核發數額,不 受本部103年9月1日台內移字第
1030953431號公告數額之限制。
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參加原住民族部落深度旅遊之實施範圍及方式,依 交通部觀光局
訂定之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 觀光團體參加原住民族部落 深度旅遊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