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數額、實施範圍及方式,自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生效。
主旨:公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數額、實施範圍及方式,自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生效。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第3項及第30條。
公告事項:
一、 對於大陸觀光團體旅遊數額管理調整措施,依交通部觀光局103年8月22日觀業字第1030910780號函建議修正。
二、 103年6月起大陸觀光團體旅遊數額每日核發5,000人,即每工作日核發7,300人(一般團、優質團各3,650人)。
三、 103年9月及12月為旅遊旺季,每日數額自5,000人調高至8,000人,每工作日核發11,680人,其中一般團3,650人、優質團8,030人(原3,650人,另增4,380人)。
四、 實施方式:
(一)優質團旺季增加之數額4,380人不可流用至一般團。
 (二)自103年9月1日起,原優質團數額中之一半(1,825 人)不可流用至一般團。
 (三)自104年1月起優質團數額均不可流用至一般團。
五、本部102年4月22日台內移字第10209555301號公告第1點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