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件項目 |
辦理期限 |
備註 |
一、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機密之公務員及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未具公務員身分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
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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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含前3類仍在管制赴大陸地區期間之退離職人員)、縣(市)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
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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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馬澎居民申請經金馬
進入大陸地區。 |
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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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役男申請出國。 |
0.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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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
請入出境證件。 |
5天 |
含單次證、多次證及與護照同效期之臨人字入國許可等四種。 |
六、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
請居留證。 |
7天 |
一、有數額限制者,需增加等待配額時間(不含面談或函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二、有特殊貢獻案件,需配合內政部審查會審查進度(不含查證時間)。 |
七、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
請定居證。 |
7天 |
有數額限制者,需增加等待配額時間(不含面談或函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
八、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入出境證件 |
5天 |
含單次證、逐次證及多次證3種。 |
八之一、香港澳門居民網路申請入出境證件。 |
0.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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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香港澳門居民入(出)
境加簽。 |
0.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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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居留
證。 |
5天 |
不含警察紀錄核轉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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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之一、香港澳門學生線上申請居留證件。 |
3天 |
不含警察紀錄核轉時間。 |
十之二、香港澳門學生線上
申請居留證延期。 |
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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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定
居證。 |
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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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香港澳門居民持居留
證副本換居留證。 |
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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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社會交流申請入出境證件。 |
5天 |
不含面談或函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
十三之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醫、隨行照料,申請入出境證件。 |
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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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之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健康檢查、美容醫學,線上申請入出境證件。 |
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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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大陸專業人士來臺從
事專業活動,申請入
出境證件。 |
3天 |
不含等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時間。 |
十五、大陸商務人士來臺從
事商務活動,申請入
出境證件。 |
3天 |
不含等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時間。 |
十六、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
入金門、馬祖或澎湖
旅行(團體旅遊、
金門2日團體旅遊)
線上申請入境停留證
件。 |
0.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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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之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旅行(個人旅遊)線上申請入境停留證件。 |
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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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
入金門、馬祖或澎湖
入出境證件。 |
5天 |
不含等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時間。 |
十七之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申請入出境證件
。 |
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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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之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線上申請入出境證件。 |
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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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
光申請入出境證件。 |
2天 |
每日有數額限制,需增加等待
配額時間,並以配賦日起算工
作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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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之一、大陸地區人民自港澳或外國來臺觀光申請入出境證件 |
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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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
親居留證件。 |
5天 |
一、有數額限制者,需增加等待配額時間。
二、含「入境證及依親居留證副本」、「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證及逐次加簽出入境證」。
三、不含面談或函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
二十、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
期居留證件。 |
10天 |
一、 有數額限制者,需增加等
待配額時間。
二、不含面談或函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
二十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
定居證。 |
5天 |
一、 有數額限制者,需增加等
待配額時間。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人員,需配合內政部審查會審查進度(不含面談或函相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
二十二、大陸地區人民持依親居留證副本換依親居留證。 |
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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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大陸地區人民持定
居證副本換定居證
。 |
3天 |
不含面談或函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
二十四、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 |
0.5天 |
一、國人申請1983年以前之紀錄需7個工作天。
二、外國人申請1991年以前之紀錄需10個工作天。 |
二十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
民、香港澳門居民
或大陸地區人民入
出境證件(尚未使
用者)延期。 |
0.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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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外國人、臺灣地區
無戶籍國民、香港
澳門居民停留延期
。 |
0.5天 |
不含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延期照料及特殊延期申請案件。 |
二十七、大陸地區一般人民
停留延期或加簽。 |
0.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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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大陸地區專業人士
停留延期或加簽。 |
2天 |
不含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證之時間。 |
二十九、大陸地區商務人士
加簽。 |
0.5天 |
不含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證之時間。 |
三十、大陸地區人民團聚延
期或加簽
。 |
0.5天 |
不含面談或函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
三十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申請延期照料
。 |
3天 |
不含訪查時間。 |
三十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香港澳門居民居留延期或大陸地區人民長期居留延期。 |
0.5天 |
不含面談或函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
三十三、外國人居留延期、
資料異動及換證。 |
1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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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外國人申請外僑居
留證。 |
1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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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之一、外籍勞工線上
申請外僑居留
證 |
8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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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外國人持停留簽證
申請外僑居留證。 |
10天 |
不含面談之時間。 |
三十六、外國人申請重入國許可。 |
0.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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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外國人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 |
14天 |
一、有特殊貢獻案件,需配合內政部審查會審查進度。
二、不含查證時間。 |
三十八、外國人申請外僑居留證明書。 |
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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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外國人申請外僑護
照遺失證明。 |
0.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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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申請統一證號。 |
0.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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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申請指紋證明。 |
0.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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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及註冊登記。 |
6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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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諮詢仲介移民基金
。 |
(一)由指定之移民團體簽署查證意見。 |
60天 |
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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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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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 |
(三)本署管理經營移民業務審查小組審查。 |
20天 |
(四)核發許可函。 |
10天 |
四十四、申請換(補)發移民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 |
6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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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申請。 |
(一)書面審查。 |
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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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 |
必要時得延長1次,並以30天為限。 |
(二)向立案主管機
關查證財務及
會務等。 |
15天 |
(三)代表人及工作
人員犯罪紀錄
查詢。 |
15天 |
(四)核發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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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天 |
附註:
一、 各縣市服站審核發證案件,自服務站收件時起算。
二、 由駐外館處及本署各縣市服站核轉案件,自本署收件時起算。
三、 工作天分上午(8至12時),下午(12時至17時)時段,同一時段內送件,均計算工作天,如週一上午送件,週二上午領證,算1個工作天,辦理期間如遇例假日,不計入工作天數之計算。
四、 辦理期限不含退(補)件時間、郵寄時間及線上繳費期間。線上申請案件如退(補)件,審核期間重新計算。
五、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提前發證:
(一) 送件已逾工作天,經申請人或代申請人請求者。
(二) 臺灣地區被探人因患重病或受重傷,而有生命危險,或年逾60歲現正住院治療者。
(三)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期間意外受重傷或死亡,其大陸相關人士申請來臺處理相關事務。
(四) 來臺參加告別儀式者。
(五) 緊急出境案件,申請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兄弟姊妹請求者。
(六) 申請來臺就醫、隨行照料,經代辦醫療院所出具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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