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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各類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   

 

內政部移民署各類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元月三十日移署出綜嘉字第09620014040號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移署出綜嘉字第09620161720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移署出綜棋字第0972028489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移署出綜棋字第0980080985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移署出綜威字第098016550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五日移署出綜明字第1000062925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六日移署出綜明字第1000130483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七日移署出綜明字第103013238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 日移署出綜明字第104002320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移署出綜明字第10501452461號令修正

 

申請案件項目

辦理期限

備註

一、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機密之公務員及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未具公務員身分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2天

 

二、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含前3類仍在管制赴大陸地區期間之退離職人員)、縣(市)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7天

 

三、金馬澎居民申請經金馬

進入大陸地區。

5天

 

四、役男申請出國。

0.5天

 

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

請入出境證件。

5天

含單次證、多次證及與護照同效期之臨人字入國許可等四種。

六、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

請居留證。

7天

一、有數額限制者,需增加等待配額時間(不含面談或函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二、有特殊貢獻案件,需配合內政部審查會審查進度(不含查證時間)。

七、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

請定居證。

7天

有數額限制者,需增加等待配額時間(不含面談或函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八、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入出境證件

5天

含單次證、逐次證及多次證3種。

八之一、香港澳門居民網路申請入出境證件。

0.5天

 

九、香港澳門居民入(出)

境加簽。

0.5天

 

十、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居留

證。

          5天

   不含警察紀錄核轉時間。

 

 

十之一、香港澳門學生線上申請居留證件。

          3天

不含警察紀錄核轉時間。

十之二、香港澳門學生線上

        申請居留證延期。

          2天

 

十一、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定

居證。

3天

 

十二、香港澳門居民持居留

證副本換居留證。

3天

 

十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社會交流申請入出境證件。

5天

不含面談或函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十三之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醫、隨行照料,申請入出境證件。

3天

 

十三之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健康檢查、美容醫學,線上申請入出境證件。

2天

 

十四、大陸專業人士來臺從

事專業活動,申請入

出境證件。

3天

不含等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時間。

十五、大陸商務人士來臺從

事商務活動,申請入

出境證件。

3天

不含等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時間。

十六、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

入金門、馬祖或澎湖

旅行(團體旅遊、

金門2日團體旅遊)

線上申請入境停留證

件。

0.5天

 

十六之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旅行(個人旅遊)線上申請入境停留證件。

1天

 

十七、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

入金門、馬祖或澎湖

入出境證件。

5天

不含等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時間。

十七之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申請入出境證件

5天

 

十七之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線上申請入出境證件。

2天

 

十八、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

光申請入出境證件。

2天

每日有數額限制,需增加等待

配額時間,並以配賦日起算工

作天數。

 

十八之一、大陸地區人民自港澳或外國來臺觀光申請入出境證件

5天

 

十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

親居留證件。

5天

一、有數額限制者,需增加等待配額時間。

二、含「入境證及依親居留證副本」、「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證及逐次加簽出入境證」。

三、不含面談或函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二十、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

期居留證件。

10天

一、 有數額限制者,需增加等

待配額時間。

二、不含面談或函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二十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

定居證。

5天

一、 有數額限制者,需增加等

待配額時間。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人員,需配合內政部審查會審查進度(不含面談或函相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二十二、大陸地區人民持依親居留證副本換依親居留證。

3天

 

 

二十三、大陸地區人民持定

居證副本換定居證

3天

不含面談或函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二十四、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0.5天

一、國人申請1983年以前之紀錄需7個工作天。

二、外國人申請1991年以前之紀錄需10個工作天。

二十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

民、香港澳門居民

或大陸地區人民入

出境證件(尚未使

用者)延期。

0.5天

 

二十六、外國人、臺灣地區

無戶籍國民、香港

澳門居民停留延期

0.5天

不含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延期照料及特殊延期申請案件。

二十七、大陸地區一般人民

停留延期或加簽。

0.5天

 

二十八、大陸地區專業人士

停留延期或加簽。

2天

不含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證之時間。

二十九、大陸地區商務人士

加簽。

0.5天

不含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證之時間。

三十、大陸地區人民團聚延

期或加簽

0.5天

不含面談或函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三十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申請延期照料

3天

不含訪查時間。

三十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香港澳門居民居留延期或大陸地區人民長期居留延期。

0.5天

不含面談或函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三十三、外國人居留延期、

資料異動及換證。

10天

 

三十四、外國人申請外僑居

留證。

10天

 

三十四之一、外籍勞工線上

            申請外僑居留

            證

8天

 

三十五、外國人持停留簽證

申請外僑居留證。

10天

不含面談之時間。

三十六、外國人申請重入國許可。

0.5天

 

三十七、外國人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

14天

一、有特殊貢獻案件,需配合內政部審查會審查進度。

二、不含查證時間。

三十八、外國人申請外僑居留證明書。

2天

 

三十九、外國人申請外僑護

照遺失證明。

0.5天

 

四十、申請統一證號。

0.5天

 

四十一、申請指紋證明。

0.5天

 

四十二、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及註冊登記。

6天

 

四十三、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諮詢仲介移民基金

(一)由指定之移民團體簽署查證意見。

60天

20天

 

(二)會相關單位。

 

10天

(三)本署管理經營移民業務審查小組審查。

20天

(四)核發許可函。

10天

四十四、申請換(補)發移民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

6天

 

四十五、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申請。

(一)書面審查。

 

 

 

60天

 

10天

必要時得延長1次,並以30天為限。

(二)向立案主管機

      關查證財務及

  會務等。

15天

(三)代表人及工作

      人員犯罪紀錄

查詢。

15天

(四)核發許可證。

 

20天

附註:

一、 各縣市服站審核發證案件,自服務站收件時起算。

二、 由駐外館處及本署各縣市服站核轉案件,自本署收件時起算。

三、 工作天分上午(8至12時),下午(12時至17時)時段,同一時段內送件,均計算工作天,如週一上午送件,週二上午領證,算1個工作天,辦理期間如遇例假日,不計入工作天數之計算。

四、 辦理期限不含退(補)件時間、郵寄時間及線上繳費期間。線上申請案件如退(補)件,審核期間重新計算。

五、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提前發證:

(一)  送件已逾工作天,經申請人或代申請人請求者。

(二)  臺灣地區被探人因患重病或受重傷,而有生命危險,或年逾60歲現正住院治療者。

(三)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期間意外受重傷或死亡,其大陸相關人士申請來臺處理相關事務。

(四)  來臺參加告別儀式者。

(五)  緊急出境案件,申請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兄弟姊妹請求者。

(六)  申請來臺就醫、隨行照料,經代辦醫療院所出具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