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之指定區域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3條之1第1項、第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指定區域:
(一)第1階段新增指定城市:設籍於大陸地區瀋陽市、鄭州市、武漢市、蘇州市、寧波市及青島市等6個城市,自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生效。
(二)第2階段新增指定城市:設籍於大陸地區石家莊市、長春市、合肥市、長沙市、南寧市、昆明市及泉州市等7個城市,自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生效。
(三)設籍於大陸地區北京市、上海市、廈門市、天津市、重慶市、南京市、廣州市、杭州市、成都市、濟南市、西安市、福州市、深圳市等13個城市,依本部102年4月22日台內移字第10209555302號公告辦理。
二、受理數額:上班日每日受理申請數額為2,920人。
三、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個人旅遊業務,如當日申請總人數超過前項數額,列入翌日之數額,如當日尚有賸餘數額,不再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