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數額、實施範圍及實施方式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10078043 號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80957101 號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90929781 號公告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10201438481 號公告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10209555301 號公告
主旨:公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數額、實施範圍及方式,自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生效。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及第30條。
公告事項:
一、 上班日每日受理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數額為7,300人,並區分為優質行程團體數額3,650人,一般行程團體數額3,650人;優質行程團體數額如於收件核配當日下午5時仍有餘額,得移做一般行程團體配額適用;優質行程團體數額額滿,一般行程團體尚有餘額,得使用一般行程團體餘額。
二、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團體旅遊業務,如當日超過前項數額,列入翌日之數額,如當日尚有賸餘數額,不再留用。
三、 有關大陸獎勵員工旅遊團體性質特殊適合專案處理之團體,由交通部觀光局及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共同會商,另以專案核發數額,不受公告數額之限制。
四、 旅行業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修正生效前,已取得交通部觀光局出具之數額建議文件者,該文件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至效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