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許可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臺灣地區公務員,在大陸地區有三親等內之血親、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配偶者,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探親。」因此所詢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探視其常居大陸地區之臺灣親屬與大陸配偶所生之三親等血親一事,應符合「在大陸地區有三親等內之血親、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配偶」之要件,惟依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仍應先報經所屬機關或上一級機關同意,機關審酌同意與否得斟酌探親的人道需求及是否影響機關業務推行,與是否影響國家安全、業務機密等而為綜合考量。另依人事行政管理程序,並得依「公務員請假規則」相關規定,考量申請人之請假目的及業務狀況,依職權予以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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