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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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依本辦法申請往來金門、馬祖或澎湖者,應備下列文件向服務站申請入出境許可證。但依規定以網際網路申請者,依其規定之申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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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大陸地區核發有效旅行證照或大陸居民身分證影本(貼於申請書上);年齡未達請領身分證規定者,附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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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相關證明文件:
1. |
探親:親屬關係公證書及被探人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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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探病、奔喪:親屬關係公證書、被探人戶籍謄本及醫院診斷書或死亡證明書。奔喪對象非臺灣地區人民者,免附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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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道探視:足資證明在金門、馬祖或澎湖出生之文件。其隨行之配偶、子女附親屬關係公證書、常住人口登記表或出生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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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藝文商務交流:
(1) |
團體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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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藝文商務交流活動計畫書及行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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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請人及邀請單位資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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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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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旅行:
(1) |
團體旅遊:
①組團人數三人以上四十人以下之團體名冊,大陸地區隨團領隊,請列第一位。
②行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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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個人旅遊:
①簡要行程表。
②緊急聯絡人資料。
③已投保最低二百萬元之旅遊平安保險之保單影本或其他傷害保險證明文件影本,且投保期間應包含核准來臺停留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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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金門二日團體旅遊、馬祖二日團體旅遊及澎湖二日團體旅遊:
①組團人數三人以上四十人以下之團體名冊,大陸地區隨團領隊,請列第一位。
②行程表。
③檢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收據影本及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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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限時掛號回郵信封(團體一團一個,自取或以旅行事由於入境時申請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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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除大陸地區隨團領隊外,其他申請人應於出境後,始得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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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規定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以旅行事由於入境金門、馬祖或澎湖時申請發給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之相關規定,由移民署以公告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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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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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或澎湖親屬、同性質廠商、學校、相關團體或旅行社代申請第七點之案件,並由代申請人擔任其保證人,代申請人資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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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社會交流:
1. |
探親、探病、奔喪:由被探人代申請,但探病、奔喪對象係大陸地區人民者,得由被探人在金門、馬祖或澎湖之親友或救助單位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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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人道探視:由金門、馬祖或澎湖親友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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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藝文商務交流:包含學術、體育、宗教、文化、商務等活動類型,由經核准設立有案之邀請單位負責人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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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就學(包含就讀推廣教育學分班或非學分班):由校長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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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旅行:由經交通部觀光局及金門、馬祖或澎湖當地縣政府許可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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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四款之旅行社,依當地縣政府提供之名單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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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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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於金門、馬祖或澎湖海域,因突發之緊急事故,經救助單位救助上岸者,由救助單位填具申請書附身分證明文件及說明書,向移民署申請臨時停留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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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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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會交流、藝文商務交流及就學事由申請者,辦理期限如下(不含等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時間),停留地點以金門、馬祖或澎湖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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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種類及效期如下。但假日不受理此類申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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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社會交流:六個月效期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或一年至三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必要時,得予縮短效期,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個月,並不得辦理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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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藝文商務活動:六個月效期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或一年至三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每次停留期間按實際需要核給,最長不得逾三個月,並不得辦理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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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就學:六個月效期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或一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四個月,並不得辦理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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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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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旅行事由申請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境者,得於入境前二十四小時前由經交通部觀光局許可在金門馬祖澎湖營業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代為向移民署申請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申請後不得申請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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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團領隊及依本辦法以旅行事由再次申請入境金門、馬祖或澎湖者,得申請一年至三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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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二項發給之入出境許可證種類、效期及停留地點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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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
1. |
個人旅遊: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三日,停留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不得辦理延期,停留地點以金門、馬祖或澎湖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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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團體旅遊: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三日,停留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不得辦理延期,停留地點以金門、馬祖或澎湖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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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金門二日團體旅遊: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二日,停留期間為入境翌日前有效,並不得辦理延期,停留地點以金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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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馬祖二日團體旅遊: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二日,停留期間為入境翌日前有效,並不得辦理延期,停留地點以馬祖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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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澎湖二日團體旅遊: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二日,停留期間為入境翌日前有效,並不得辦理延期,停留地點以澎湖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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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一年至三年,必要時,得予縮短效期,停留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不得辦理延期,停留地點以金門、馬祖或澎湖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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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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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十四點及第十五點規定申請之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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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一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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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三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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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以網際網路申請,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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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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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九款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承辦單位應會同、會商或以書面徵詢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許可之;有同項第五款逾期停留之情形者,於不予許可期間屆滿後三年內,不得以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入境;有同項第六款至第八款情形之一者,於管制期限內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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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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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團體旅遊、金門二日團體旅遊、馬祖二日團體旅遊及澎湖二日團體旅遊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因故急於個別出境者,得逕持尚有效之入出境許可證或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出境,代申請之旅行社應依規定通報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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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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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因受禁止出境處分、疾病住院、突發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備妥下列文件,向服務站申請延長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十五日,如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認有必要者,得酌予延長期間及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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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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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站於發證後,申請書整批寄移民署移民資訊組處理。
移民署移民資訊組應設計社會交流、藝文商務交流、就學及旅行等每日入、出境人數及停留人數,供承辦單位列印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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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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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依本辦法以外之相關規定,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得持憑有效入出境許可證,經移民署查驗後,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但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依法須經機場、港口接受面談者,須符下列情形之ㄧ,始得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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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內政部得限制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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