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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釋「僑居地已由WHO宣布為SARS疫區或侷限性傳播地區之歸國僑民役男及同意已經核准出境該等地區役男辦理延期返國措施」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內授役字第0920080028號

主旨:
為因應SARS疫情,對於僑居地已由WHO宣布為SARS疫區或侷限性傳播地區之歸國僑民役男及同意已經核准出境該等地區役男辦理延期返國措施。
說明:
目前SARS疫情逐步蔓延全球,且醫界尚未研發此病症之有效治療藥劑,現階段防治期間,為防堵疫區疾病境外移入,鑑於時情確屬特殊,對於歸國僑民役男在該時期免列計在台居住時間及出境之役男得准予延期返國,研訂措施如下:

 

 

(一)
僑居地由世界衛生組織WHO宣布為SARS疫區或侷限性傳播地區國家或區域之歸國僑民,自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衛生署公告指定SARS為第四類傳染病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在台居留之期間,免計算停留時間(回僑居地搭乘飛機必須經由SARS疫區或侷限性傳播地區轉機者比照辦理)。
(二)
本措施公布日前,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出境至SARS疫區或侷限性傳播地區者,得申請延期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返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