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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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局基於便民考量,於松山機場設置簡易國際通關設施,緊急狀況時供國際線班機旅客通關使用。為使各作業單位、航空公司與人員均能適切執行,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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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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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所稱緊急狀況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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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中正機場跑道關閉或有特殊原因無法讓航空器降落,且飛航之航空器已達低油量無法續航至最近之國際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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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前項規定之航空器,由航空公司或航空器機長,自行檢視適合安全降落松山機場之要件後,向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臺北區管中心(以下簡稱區管中心)提出申請,獲區管中心同意後該航空器始得降落松山機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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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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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管中心於核准航空器降落松山機場後,應即通報中正國際航空站航務組(以下簡稱中正站航務組)與臺北國際航空站航務組(以下簡稱臺北站航務組),如有變更或取消亦應即時通報(申請程序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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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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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准緊急降落松山機場之航空器所屬航空公司,如所載旅客欲在松山機場通關入境,應向中正站航務組申請使用松山機場通關設施及場地(申請書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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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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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站航務組接獲航空公司申請後應即通報臺北站航務組及中正機場通關作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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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通報內容應包括:
1. |
航空器班機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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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航空器旅客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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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航空器班機到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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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由航空器所屬之航空公司派車將通關作業人員載運至松山機場,並由中正站中央控制室通知各作業單位,集合搭車地點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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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境或因案拒絕入境之旅客,由航空公司派車送至中正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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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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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機場原則上提供二架位之停機坪供國際線航空器緊急停放,臺北站航務組於接獲中正站航務組通報後,應預作適當之安排並通報松山機場相關作業單位(作業程序如附件三),於任務結束後,向民用航空局值日室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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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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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機場僅提供人員及手提行李通關,有關旅客拖運行李、貨物仍應送中正機場辦理通關手續,通關後由航空公司送至旅客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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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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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際線航空公司應與在松山機場國內線航空公司訂定代理協議書,以便利聯繫與作業,該協議書應送達臺北站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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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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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地勤作業指定由臺勤公司辦理,臺勤公司於接獲臺北航空站與航空公司通報後,應儘速調派適當機具與人員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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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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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機場作業時間為每日六時至二十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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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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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自核定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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