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偷渡來臺,應適用論處法律問題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法檢字第0920804013號函
主旨: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偷渡來臺,應適用論處法律問題。
討論意見:
甲說:依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論處
乙說: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四條論處
丙說:依一行為觸犯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四條之想像競合犯論處處斷。
法務部研究意見: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國民:指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及僑居國外之國民。又該條立法理由謂,國民包括居住臺灣地區、大陸地區、僑居國外及居住港澳之國民;其中大陸地區之國民及居住香港之國民,依第一條末段規定,應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等相關法規。
由上可知,該法於立法時已排除「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地區人民」之適用,故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之法律適用,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未規範時,應依國家安全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本案宜採甲說為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