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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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遣返非法停居留之外來人口育有未滿18歲子女時之工作標準作業流程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署移居紹字第09720121520號函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九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署移外曜字第 0990021848 號函修正發布(原名稱:待遣返非法停居留之外來女子育有兒童時之工作標準作業流程)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函
主旨:檢送「待遣返非法停居留之外來人口育有未滿18歲子女時之工作標準作業流程」會議紀錄及「標準作業流程」各1份,請查照。

 

 

說明:一、
依據本部兒童局96年12月28日「內政部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96年第5次會議」辦理。
   二、
本本署業於97年4月7日與同年5月15日邀集相關單位召開2次會議完畢,訂定本「待遣返非法停居留之外來女子育有兒童時之工作標準作業流程」,請各機關依據本作業流程辦理,並加強橫向聯繫。
   三、
為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條對「兒童及少年」之定義,及考量待遣返之受收容人為男性時,亦可能有獨立撫養未成年子女之情形,將「待遣返非法停居留之外來女子育有兒童時之工作標準作業流程」,修正為「待遣返非法停居留之外來人口育有未滿18歲子女時之工作標準作業流程」,並配合修正部分文字及法令依據,即日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