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為辦理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護照遺失或逾期之相關返臺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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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護照遺失或逾期,急於返臺,應檢附下列資料,洽請出發地機場(港口)之航空(船舶)公司或其代理公司(以下簡稱機船公司)協助辦理返臺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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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護照遺失:足資辨識當事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健保卡等)、遺失護照報案證明及臺灣同胞來往大陸通行證(以下簡稱臺胞證;臺胞證遺失者,須備妥臨時臺胞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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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護照逾期:逾期之護照及臺胞證(臺胞證遺失須備妥臨時臺胞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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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出發地機船公司應洽由前點臺灣地區人民抵達地機船公司,將前點資料傳真本,連同航空(船舶)公司搭載護照遺失或逾期之臺灣地區人民返臺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送抵達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機場(港口)國境隊(以下簡稱國境隊)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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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國境隊經審核無下列情形之一者,通知抵達地機船公司轉知第二點臺灣地區人民,同意其登機(船)返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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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經同意登機(船)返臺之人員搭乘班機(船)抵達機場、港口後,由抵達地機船公司人員帶領至國境隊洽辦入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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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護照遺失或逾期,經香港或澳門轉機或搭乘其他交通工具抵達香港或澳門後,當日即返臺者,準用本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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