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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執行查察營業處所範圍表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7091845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點;生效日期由本部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70924132 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10709413072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生效

 

 

營業處所類別

營業處所範圍

一、爆竹煙火業

指製造、販賣、儲存爆竹煙火類物品之營業處所。

二、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業

指製造、運輸、販賣、儲存、分裝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之營業處所。

三、委託寄售、舊貨及資源回收業

指接受不特定人委託寄售物品、收售舊貨物及資源回收之營業處所。

四、車輛修配、保管及美容業

指汽機車修理、裝配、保管或美容之營業處所。

五、觀光旅館、旅館、民宿及休閒農場業

指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相關服務之營業處所。如旅館(不包括國際觀光旅館)、旅社、客棧、(汽車)賓館、民宿、休閒農場等。(私人居住之空間,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六、理容業

指將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經營為人理容之營業處所。如理髮店()、觀光理髮、美容院、視聽理容等。

七、浴室業

指設有冷、熱水池、洗滌、蒸烤等設備,供不特定人沐浴之營業處所。如浴室、浴池、澡堂、三溫暖等。

八、酒家業

指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食物之營業處所。

九、酒吧業

指對不特定人提供酒類、飲料之營業處所。

十、特種咖啡茶室業

指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飲料之營業處所。

十一、舞廳業

指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業處所。

十二、舞場業

指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業處所。

十三、按摩業

指以輕擦、揉捏、指壓、扣打、震顫、曲手、運動及其他特殊手技為他人緩解疲勞之營業處所。(不包括理療按摩)

十四、性交易場所

指依直轄市、縣()政府制定之自治條例,從事性交易之營業處所。

十五、歌廳及戲劇院業

指經由廣播、電視、電影播映以外之音樂、戲劇、舞蹈、雜藝等演技,公開供人作現場視聽觀賞之營業處所。如戲劇院、歌廳等。

十六、視聽歌唱業

指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之營業處所。如KTV等。

十七、錄影帶(節目帶)播映場業

指以營利為目的,提供隔間或視聽室,備置視聽機具,播映錄影節目,供不特定人觀賞之營業處所。

十八、電子遊戲場業

指設置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益智娛樂之營業處所。

十九、餐飲業

指對不特定人供應酒、菜或其他飲食物之營業處所。如餐廳、飲食店等。

二十、醫療業

指以營利為目的,提供醫療服務之醫療機構。如醫院、診所等。

二十一、長期照顧及安養業

指以營利為目的,提供照顧或安養服務之營業處所。如長期照顧及安養機構等。

二十二、畜牧場、屠宰場或養殖漁業

指飼養家畜、家禽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飼養規模、屠宰動物或從事繁殖或養殖水產動植物之營業處所。如觀光牧場、家禽市場附設之屠宰場、陸上漁塭、海上箱網養殖區。

二十三、工廠業

指僱用工人從事製造、加工、修理、解體等作業之營業處所。如電子工廠。

二十四、食品雜貨、飲料及日常用品批發或零售業

指批發或零售食品雜貨、飲料及日常用品之營業處所。如東南亞食品雜貨店。

附記

本表所列各營業處所,不論登記與否,依其所營業務性質,凡符合各該營業種類及範圍者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