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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團體旅遊及個人旅遊許可證件之加速處理作業程序」,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生效。   

 

主旨:公告「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團體旅遊及個人旅遊許可證件之加速處理作業程序」,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生效。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

公告事項:

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團體旅遊及個人旅遊許可證件要求加速處理者,應由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之旅行業登錄「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臺線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代為申請(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mp.asp?mp=mt)。

二、適用範疇: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團體旅遊及個人旅遊,並經「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臺線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已取得配賦者。

三、收費原則:申請加速處理者,應先繳納速件處理費。依配賦日計算提前之工作日數計費,每提前1個工作日,每人每日加收速件處理費新臺幣300元;提前時間未滿1個工作日,以1個工作日計。

四、申請單位:以1團為速件處理之申請單位,不得拆團申請。如個人旅遊申請案件有申請人及隨行人員即為同1團,應同時申請加速處理;已持有團體旅遊或個人旅遊事由核發逐次加簽或1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者,如與申請單次許可證者係同1團,應併同申請加速處理。

五、申請時間:旅行業登錄「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臺線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後,得隨時提出加速處理申請。但針對取得配賦案件如欲申請於該配賦日當日加速處理者,應於當日中午12時前提出。

六、專人審核時間:對於已提出加速處理案件,自該工作日上午8時30分起指派專人處理。該加速處理案件經通知補正者,旅行業如於當日下午5時前補正,當日即由專人繼續審核;如逾當日下午5時始補正者,於次一工作日指派專人繼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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