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之指定區域,自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生效。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3條之1。公告事項:新增設籍於大陸地區哈爾濱市、太原市、南昌市、貴陽市、大連市、無錫市、溫州市、 中山市、煙臺市及漳州市等10個城市之大陸地區人民,自103年8月18日起,得申請來臺從事個人旅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