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列印
  • 關閉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數額表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20955424號令公告;並自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二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四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20956318號令修正公告;並自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20958535號令修正公告;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數額表

母公司或本公司設立地點

資格

有效之入出境許可證數額

外國

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資產達二十億美元以上。

不限

經經濟部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

國內員工數目達一百人以上,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

臺灣地區

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資產達二十億美元以上。

經經濟部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

一、來臺停留時間一年以上者,十人。

二、來臺停留時間未滿一年者,二十人。

國內員工數目達一百人以上,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

香港或澳門

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資產達二十億美元以上。

一、來臺停留時間一年以上者,十人。

二、來臺停留時間未滿一年者,二十人。

經經濟部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

國內員工數目達一百人以上,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