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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具有戶籍國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者入出國方式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內政部台(九十)內警字第九0八八0一七號令




兼具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以下簡稱有戶籍國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者,申請入出國(境)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
以有戶籍國民身分入出國:
(一) 基本法令規定: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需申請許可。
(二) 入出國方式:當事人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入出國事宜:
1. 依「護照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申請我國護照持憑入出國。
2. 持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證明,於抵達我國機場、港口時,向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機場、港口入出境旅客服務站辦理入國證明書,持憑入國後,依「護照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申請我國護照持憑入出國。
二、
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申請入出境:
(一) 基本法令規定: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港澳許可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等相關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二) 入出境方式:
1.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子:年滿十六歲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年滿四十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子,入出境方式如下:
(1) 原則:不得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應以有戶籍國民身分入出國,入國後之入出國手續如下:
甲、年滿十六歲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年滿十八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入出國不需申請許可,得持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我國護照,經查驗後入出國。
乙、年滿十九歲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年滿四十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入出國應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相關規定申請核准。
(2) 例外:香港居民於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或澳門居民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以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設籍且已獲得僑務委員會核發僑民證明者,得繼續適用「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以有戶籍國民身分入出國,或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申請入出境。
2. 其他情形者:除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子外,入出境得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三) 辦理戶籍登記及其入出境方式:
1. 在臺原有戶籍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遷入登記後,應以國人身分出國,嗣後再入出國時,依前揭有戶籍國民身分辦理。
2. 依「港澳許可辦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規定申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並依「戶籍法」第四條第二項等相關規定,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後,應以國人身分出國,嗣後再入出國時,依前揭有戶籍國民身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