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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配額表 ( QD0332 )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20079927 號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71026780 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生效日期由內政部訂之(原名稱: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及定居數額表)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71027629 號令修正發布;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80961203 號令修正;自即日生效;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20958332號公告修正發布,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909330342號公告修正發布,自即日生效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配額表修正規定
身分 申請事由 每月配額(人)
僑居越南地區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一、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結婚未滿四年,且無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者。 十五
二、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結婚滿四年,或有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者。 不限
三、有直系血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者。 暫不限制
四、有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者。
五、依申請事由一或四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經國防部查證,符合滯留泰國緬甸越南地區前國軍官兵及其眷屬照顧要點之前國軍官兵及其直系血親者。
暫不限制
僑居緬甸地區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一、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結婚未滿四年,且無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者。 十五
二、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結婚滿四年,或有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者。 不限
三、有直系血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者。 暫不限制
四、有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者。 二十
五、依申請事由一或四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經國防部查證,符合滯留泰國緬甸越南地區前國軍官兵及其眷屬照顧要點之前國軍官兵及其直系血親者。
暫不限制
僑居印尼地區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一、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結婚未滿四年,且無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者。
二、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結婚滿四年,或有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者。 不限
三、有直系血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者。 暫不限制
四、有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者。
附註 一、國家、地區依所繳附之僑居地身分證明認定。
二、其他國家、地區暫不限制居留配額。
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一款及第十五款申請居留案件,暫不限制配額。
四、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申請之居留配額,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招生名額同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