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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罰鍰案件裁罰基準 ( QD0325 )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70358040 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四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90930801 號令修正全文;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一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罰鍰案件裁罰基準)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1000930951 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附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409532602號令修正全文;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入出國及移民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罰鍰案件裁罰基準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八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120911197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附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130932532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附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生效

 

 

 

一、
內政部為使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七條之ㄧ、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港澳條例)第四十七條之ㄧ案件之裁罰,符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提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
違反移民法、兩岸條例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七條之一、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及港澳條例第四十七條之ㄧ案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