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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 QD0151-2 )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行政院(87)台秘字第 12727 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一日行政院(88)台秘字第 38162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7 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行政院台 89 人字第 17200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 0920087282A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7 點;並自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 0940084130 號函修正發布第 5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 0950081759 號函修正發布第 5 點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生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五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 0970081735 號函修正第 3 點條文;並定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 1010130938 號函修正第 5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 1010139430C 號函修正第 5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二日生效

 

 

一、
行政院為加強服務南部地區民眾,促進區域均衡發展,於高雄市設置「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二、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 受理民眾各項證照申請及處理事項。
(二) 提供民眾所需資訊、諮詢、服務及輔導事項。
(三) 接受民眾對各部會主管事務之陳情及建議等事項。
(四) 協調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推動有關南部地區土地、交通、經濟、衛生、環境保護等重大建設事項。
(五) 協調各部會相關政策及計畫須地方配合辦理之事項。
(六) 督導、協調及整合派駐南部地區之部會機關,提升為民服務品質事項。
(七) 推動南部地區資源整合,建立區域整合及溝通協調機制。
(八) 提供兩岸交流事務服務及文書驗證等事項。
(九) 其他涉及各部會主管權責須協調整合之事項。
三、
本中心由下列合署辦公之各部會建制單位、相關部會派員組成之任務編組單位及經依法授與公權力之民間團體共同組成,如下:
(一) 合署辦公之各部會建制單位:
1. 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高雄服務處。
2. 外交部南部辦事處。
3.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高雄辦事處。
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高局雄市辦事處。
5. 內政部役政署南區辦公室。
(二) 組成任務編組之相關部會:
1. 內政部。
2. 外交部。
3. 國防部。
4. 財政部。
5. 教育部。
6. 經濟部。
7. 交通部。
8. 行政院新聞局。
9. 行政院衛生署。
1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1.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12.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13.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1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5.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1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7.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18.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19.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20. 其他因業務需要,由本中心或相關部會報院核定之部會。
(三) 經政府機關依法授與公權力之民間團體。
前項納入聯合服務中心之任務編單位,得依其業務性質,分組辦事。
四、
本中心各單位依據其組織及業務法令行使職權,並以其機關名義對外行文;除本中心之協調聯繫及行政事務外,涉及單一中央主管機關權責者,仍由各該主管機關派駐單位循行政程序辦理。
五、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行政院指派適當人員兼任,綜理本中心有關任務;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或二人,協調、整合派駐部會有關業務,均由行政院就適當人員派充之。
執行長及副執行長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
六、
本中心所需工作人員,由各集中辦公之單位原有編制(組)人員或各機關新派員充任之,並得視實際業務需要,相互調配支援;必要時得聘僱人員。
七、
本中心各單位裝修、搬遷費及承辦本中心業務所需業務費、事務費及相關經費(經濟部南區聯合服務中心除外),由行政院編列預算支應,其餘各單位之人事費、業務費、事務費及相關經費,循原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