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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 QD0151-1 )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 0920085379 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 093000126A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7 點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 0940084130 號函修正發布第 5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 0950081759 號函修正發布第 5 點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五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 0970081735 號函修正第3 點條文;並定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 1010130938 號函修正第 5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 1010139430C 號函修正第 5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二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中服字第 1020122416 號函修正全文7點

 

 

一、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促進區域均衡發展,整合本院所屬機關(構)於中部地區現有資源,以單一窗口提供民眾便捷服務,於臺中市設置「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二、
本中心任務:
(一) 受理民眾各項證照申請及處理事項。
(二) 提供民眾所需資訊、諮詢、服務及輔導事項。
(三) 接受民眾對各部會主管事務之陳情及建議事項。
(四) 協調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推動有關中部地區各項重大建設事項。
(五) 協助各部會宣導相關政策、計畫及施政成果,並協調須地方配合辦理之事項。
(六) 督導、協調及整合派駐中部地區之各部會所屬機關,提升為民服務品質事項。
(七) 推動中部地區資源整合,建立區域整合協調機制。
(八) 提供兩岸交流事務服務及文書驗證等事項。
(九) 其他涉及各部會主管權責須協調整合事項。
三、
本中心由下列合署辦公之各部會建制單位、相關部會派員組成之任務編組單位及經依法授與公權力之民間團體共同組成:
(一) 合署辦公之各部會建制單位:
1. 內政部中部辦公室。
2.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
3. 內政部土地測量局。
4. 內政部兒童局。
5.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臺中市第一服務站。
6. 外交部中部辦事處。
7. 經濟部水利署。
8. 經濟部工業局中部服務處。
9.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臺中服務處。
10. 經濟部中區聯合服務中心。
11. 交通部觀光局旅遊服務中心臺中服務處。
12. 本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13. 本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
14. 本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
15. 本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
(二) 組成任務編組單位之相關部會:
1. 內政部。
2. 國防部。
3. 教育部。
4. 經濟部。
5. 交通部。
6. 文化部。
7. 本院農業委員會。
8. 本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9. 客家委員會。
10. 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11. 其他經報院核定者。
(三) 經政府機關依法授與公權力之民間團體。
前項納入聯合服務中心任務編組單位,得依其業務性質,分組辦事。
四、
本中心各單位依據其組織及業務法令行使職權,並以其機關名義對外行文;除本中心之協調聯繫及行政事務外,涉及單一中央主管機關權責者,仍由各該主管機關派駐單位循行政程序辦理。
五、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院指派適當人員兼任,綜理本中心有關任務;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或二人,協調、整合派駐部會有關業務,均由本院就適當人員派充之。
執行長及副執行長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
六、
本中心所需工作人員,由各集中辦公之單位原有編制(組)人員或各機關新派員充任之,並得視實際業務需要,相互調配支援;必要時得聘僱人員。
七、
納入本中心業務編組單位所需經費,由本院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