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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專業人士申請核發就業PASS卡作業要點 ( QD0323 )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809587360 號令訂定發布;自即日生效

 

 

一、
內政部為辦理居留簽證、聘僱工作許可、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等許可證,採四卡合一方式發給外籍專業人士就業PASS卡,特訂定本要點。
二、
外籍專業人士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下列工作者,得依本要點申請發給就業PASS卡:
(一) 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 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 下列學校教師:
1.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2.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3.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 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 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 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之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三、
外籍專業人士初次申請核發就業PASS卡,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未入國者:
1. 由外籍專業人士或雇主或委託代理人檢具申請居留簽證、聘僱工作許可、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等四種應備文件及規費,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提出申請。
2. 駐外館處收件後,應於一星期內將聘僱工作許可、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等申請文件及規費分別轉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職業訓練局)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等權責機關審核。
3. 駐外館處、職業訓練局及入出國及移民署於審核後均認應予許可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製發就業PASS卡,並通知申請人領卡。
4. 駐外館處、職業訓練局及入出國及移民署於審核後,部分或全部認應不予許可者,不予製發就業PASS卡,並由各審核機關依權責分別通知申請人。
(二) 已入國者:
1. 由雇主或委託代理人檢具申請居留簽證、聘僱工作許可、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等四種應備文件及規費,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申請。但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外籍專業人士,得免檢具居留簽證申請文件,逕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審核。
2. 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後,應於一星期內將居留簽證、聘僱工作許可等申請文件及規費分別轉送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事事務局)及職業訓練局等權責機關審核。
3. 領事事務局、職業訓練局及入出國及移民署於審核後均認應予許可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製發就業PASS卡,並通知申請人領卡。
4. 領事事務局、職業訓練局及入出國及移民署於審核後,部分或全部認應不予許可者,不予製發就業PASS卡,並由各審核機關依權責分別通知申請人。
申請居留簽證、聘僱工作許可、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等四種應備文件內容,依各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但從事前點第七款工作者,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須申請聘僱工作許可
為提升就業PASS卡審核作業效率,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建置審核通報電腦資訊系統,以供各審核機關運用及通知審核結果,減少核發就業PASS卡作業時間。
四、
申請就業PASS卡規費項目收費數額及繳款方式如下:
(一) 居留簽證規費收費數額,依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規定辦理;外籍專業人士未入國申請,以現金繳交;外籍專業人士已入國申請,以購買郵局匯票繳交。
(二) 聘僱工作許可規費收費數額,依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以郵政劃撥取得之收據正本繳交。
(三) 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規費收費數額,依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以現金繳交。
五、
就業PASS卡之效期,依聘僱工作許可期間核給,並自核發日之翌日起算,就業PASS卡有效期間,外籍專業人士可持用在臺工作、居留、及配合護照持用多次重入國。
六、
外籍專業人士受聘僱工作效期屆滿,有展延聘僱工作需要者,得由外籍專業人士或雇主或委託代理人檢具相關應備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申請,經轉送職業訓練局審核許可後,由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製發就業PASS卡。
七、
外籍專業人士於受聘僱工作期間提前解聘或效期屆滿未續聘,且未受其他雇主聘僱者,得由外籍專業人士或雇主或委託代理人檢具相關應備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申請,經轉送職業訓練局審核廢止聘僱工作許可後,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註銷就業PASS卡,並限令外籍專業人士出境。
八、
外籍專業人士在臺居留地址或服務處所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換發就業PASS卡;因卡片污損、滅失、遺失或資料異動者,應申請重新補發。
九、
外籍專業人士持就業PASS卡在臺居留期間,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同時註銷就業PASS卡,並通知職業訓練局廢止聘僱許可。
十、
雇主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可依本要點申請就業PASS卡,或選擇分別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居留簽證、聘僱工作許可、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等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