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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 ( QD0151 )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一月九日行政院(73)台外字第 0263 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行政院(73)台外字第 18505 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三月六日行政院(78)台外字第 5930 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二月八日行政院(79)台外字第 02326 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行政院(82)台外字第 09993 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行政院(83)台外字第 36181 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八日行政院(84)台外字第 16132 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一日行政院(86)台外字第 01420 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日行政院(87)台外字第 04462 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88)台外字第 39548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9 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行政院院台外字第 0910037577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3 點;並自九十一年九月四日生效(原名稱: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外字第 0940093898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外字第 0980084177 號函修正下達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外字第 0990099637 號函修正第 6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一、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非營業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因公派員出國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之。
前項基金,不包括國立專科以上學校校務基金。
二、
本院、各機關及基金因公派員出國,應依本院所定年度預算籌編原則及編製概算應行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通盤檢討審慎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
本院所屬一級機關(以下簡稱各部會)應將包括所屬機關及基金之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報經本院核定後,始得編列預算。
三、
本院、各機關及基金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
(一) 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
(二) 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
(三) 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
(四) 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三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
(五) 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
四、
本院、各機關及基金應依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切實執行;如有特殊原因必須變更計畫,或因臨時業務需要派員出國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除第五點所定情形外,其所需經費在原列國外旅費項下支應,不得超支:
(一) 本院及各部會:自行從嚴核定。
(二) 各部會所屬機關或基金:應報經各部會從嚴核定。
五、
本院、各機關及基金因下列業務需要派員出國,應優先檢討調整原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依前點所定程序從嚴核定,並以原編列國外旅費支應;國外旅費預算確有不足,得由年度相關經費項下調整支應:
(一) 臨時參加國際會議或活動,並經外交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 因業務需要赴國外談判者。
(三) 國外突發重大事件,需緊急前往處理者。
(四) 國內突發重大事件,需緊急赴國外採購以應急需者。
各機關及基金依前項規定由年度相關經費調整支應國外旅費時,其在原編列國外旅費總額百分之十範圍內,由各部會從嚴核定;超過百分之十部分,應專案報本院核定。
前項所稱國外旅費總額,各部會係包括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原編列國外旅費總額;基金係指個別基金國外旅費。
六、
各機關及基金以工程管理費、補助費或委辦費等為財源支應派員出國所需費用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工程管理費:由各部會從嚴核定。
(二) 補助費或委辦費:由受補助或受委辦機關之主管部會從嚴核定。
各機關及基金運用民間之贊助、補助及委辦費用出國者,應由各部會從嚴核定。
各機關及基金不得接受由其補(捐)助或委辦之機關、學校、團體、個人負擔所屬職員出國所需費用。
七、
本院、各機關及基金執行因公出國案件,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蒐集有關之資料,詳擬出國計畫,充分準備,研訂各項考察細項,包括訪問機關(構),擬提問題等。
(二) 選派熟悉業務,具有專長、語文能力,足可完成出國任務之適當人選。
(三) 出國時機恰當,不影響公務。
(四) 出國人數精簡,行程安排適當,參加人員應與業務相關。
(五) 出國考察項目應符合出國計畫目的,且兼顧軟硬體資訊,不宜僅偏 重硬體建設。
八、
本院、各機關及基金因公出國人員,應依事先核定之國家或地區及期限辦理,非經事先報准,不得中途轉赴其他國家或地區考察或遊歷。
九、
本院、各機關及基金因公出國人員,應於返國後三個月內提出出國報告,並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辦理。
十、
各機關及基金人員因公出國案件,由各機關首長從嚴核定;各機關首長因公出國案件,報請上級機關長官核定。
各部會首長於立法院施政質詢、審查本機關預算或法案期間須赴立法院列席者,應避免出國。
十一、
本院副秘書長、秘書長、政務委員及各部會首長因公出國或各機關派員參加重要國際會議、文化學術活動、從事結盟訪問、派團出國比賽等,應事先函知外交主管機關就相關事項依需要協調辦理。
十二、
本院秘書長、政務委員、各部會首長應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等之正式邀請或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或談判,主辦國家或組織連同配偶邀請,基於國際禮節必須攜同配偶出國,且經報奉核准者,其配偶之機票費,得在該機關原列國外旅費項下支應。
十三、
各部會均應參照本要點訂定規範本機關(含所屬機關及基金)出國計畫與經費管控規定,審慎編製出國計畫,提高預算運用效益。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比照本要點,對國立專科以上學校校務基金另 訂處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