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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解釋令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務部法令字第○九一○○一九五八二號令

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係指具有高度機密性或必須急速因應,而直接以維護國家之生存、發展或免於威脅為目的,致不宜適用行政程序法所定程序規定之下列行為:

 

 

一、
國家安全體制之運作行為。
二、
國際多邊事務及衝突處理之行為。
三、
有關大陸事務之行為。
四、
有關國防政策之行為。
五、
有關重大財經及影響國家安全之科技研發成果之保護行為。
六、
國際恐怖主義之控制行為。
七、
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與特種勤務之策劃與執行行為。
八、
攸關國家生存之環境保護行為。
九、
維護國家資訊安全之行為。
十、
國際人道援助之行為。
十一、
其他有關保障國家安全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