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首頁
>
行政規定令釋
>
貳、入出境與役政篇 (QD02)
>
列印
當script無法執行時可按工具列檔案/列印替代
關閉
因病停役替代役役男,其持有之本部核定停役函即為停役證明,得據以申請護照之兵役審查及出境。
法規沿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內政部役政署役署召字第 0930006642 號函
主旨:因病停役替代役役男,其持有之本部核定停役函即為停役證明,得據以申請護照之兵役審查及出境。
回頁首
列印
回上一頁
當script無法執行時可按"alt + ←"鍵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