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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所屬人員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九日移署國字第1070115090號函頒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移署國字第1080054399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8點規定

 

一、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所屬人員遵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展現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決心,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且為維護國家正確有效實施刑罰權,兼顧保護被告、犯罪嫌疑人、檢舉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等權益,偵查不公開之。

三、本署各單位應將偵查不公開原則列入常態性注意事項,並應將偵查不公開原則之相關規定納入教育訓練,且於平時集會或案件偵辦中,提醒所屬人員確實遵守。

四、本署人員不得帶同與案件無關之人辦案,並於偵辦刑事案件,執行詢問、查訪、埋伏、行動蒐證、現場勘查、拘提、搜索、扣押、通訊監察、金流調查、人犯解送等活動時,應注意案件管控流程,擇定適當之時間、地點及參與人員,避免非必要人員知悉、接觸或探查案件偵辦過程及內容,以及防止偵辦過程及內容遭竊聽、攝錄或以其他方式外洩。


        遇有媒體人員至辦公區域採訪新聞時,應選擇適當處所作為採訪區,並禁止媒體人員隨意走動、採訪及拍攝與案件有關之詢問、留置、收容等處所或區域。

五、本署人員發布新聞涉及刑事案件之相關事項,除本作業要點規定外,應依「內政部移民署發言人制度及新聞處理作業規定」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本署人員偵辦刑事案件遇有媒體或外界傳述不得公開或揭露之偵辦過程及內容時,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本署各單位如發現時,應主動通知政風室處理,並陳報署內有關長官。

(二)本署政風室於知悉或接受通知後,應調查消息來源,包括何人、何單位、於何時、藉由何種管道、如何洩漏等事項,並作成報告。其屬檢察官指揮偵辦之案件者,並應將該報告送交該管檢察官。

七、有事實證明本署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情事者,除追究行為人之行政或刑事責任外,並應視個案情節,追究單位直屬及督導主管之行政責任。

        前項缺失,應做為個人考績、陞遷之重要參考,並列為單位年度績效評核之依據。

八、本署各事務大隊應指定有關人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由大隊長或其指定之人負責召集,就當季媒體報導有關偵查案件等之新聞加以檢討。遇有重大事故,得隨時召集之;當季無新聞者得免召開。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會議,必要時得報請本署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派員列席。

        本署署長應指定其有關人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由本署署長為召集人,於發現所屬單位於偵辦案件中有違反本作業要點,認有必要時,應即予調查並採取有效防止措施。

        本署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等相關規定之查辦及處分情形,權責單位應於隱匿案內相關人員之識別資訊後,每半年將調查檢討報告公布於本署網站。


九、本署各單位主管或相關督導人員應將偵查不公開原則等相關事項列入督導項目及督導報告內容,未切實督導者,準用前二點規定辦理,一併追究督導不周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