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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7099502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71035715 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58355 號公告第4條第2項所列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四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409537712號令修正發布第3、4條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出國,應依本辦法及其他法規規定辦理。
  本辦法所定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二條第一項附表表列職務一覽表內所列本部及所屬一級機關人員。
  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除情況急迫者外,應於出國七日前向其服務機關申請出國,由該機關審酌申請人之涉及國家安全程度、出國事由及計畫行程等據以准駁。
  服務機關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本部移民署。
  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機關首長者,其出國應經所屬上級機關同意。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本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