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首頁
>
行政規則
>
陸、人口販運防制法篇 (QD06)
>
列印
當script無法執行時可按工具列檔案/列印替代
關閉
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
法規沿革: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內授移字第1120913390號函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回頁首
列印
回上一頁
當script無法執行時可按"alt + ←"鍵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