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數額表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20955424號令公告;並自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二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四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20956318號令修正公告;並自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20958535號令修正公告;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數額表
母公司或本公司設立地點 |
資格 |
有效之入出境許可證數額 |
外國 |
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資產達二十億美元以上。 |
不限 |
經經濟部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 |
國內員工數目達一百人以上,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
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
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 |
臺灣地區 |
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資產達二十億美元以上。 |
無 |
經經濟部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 |
一、來臺停留時間一年以上者,十人。
二、來臺停留時間未滿一年者,二十人。 |
國內員工數目達一百人以上,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
無 |
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
無 |
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 |
無 |
香港或澳門 |
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資產達二十億美元以上。 |
一、來臺停留時間一年以上者,十人。
二、來臺停留時間未滿一年者,二十人。 |
經經濟部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 |
國內員工數目達一百人以上,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
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
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