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 |
申請事由 |
每月配額(人) |
僑居越南地區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
一、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結婚未滿四年,且無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者。 |
十五 |
二、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結婚滿四年,或有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者。 |
不限 |
三、有直系血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者。 |
暫不限制 |
四、有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者。 |
十 |
五、依申請事由一或四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經國防部查證,符合滯留泰國緬甸越南地區前國軍官兵及其眷屬照顧要點之前國軍官兵及其直系血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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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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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居緬甸地區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
一、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結婚未滿四年,且無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者。 |
十五 |
二、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結婚滿四年,或有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者。 |
不限 |
三、有直系血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者。 |
暫不限制 |
四、有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者。 |
二十 |
五、依申請事由一或四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經國防部查證,符合滯留泰國緬甸越南地區前國軍官兵及其眷屬照顧要點之前國軍官兵及其直系血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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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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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居印尼地區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
一、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結婚未滿四年,且無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者。 |
十 |
二、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結婚滿四年,或有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者。 |
不限 |
三、有直系血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者。 |
暫不限制 |
四、有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者。 |
三 |
附註 |
一、國家、地區依所繳附之僑居地身分證明認定。 二、其他國家、地區暫不限制居留配額。 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一款及第十五款申請居留案件,暫不限制配額。 四、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申請之居留配額,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招生名額同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