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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 QD0512 )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7103580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3095495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條條文(原名稱: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809312782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規定如下:
  一、 單次入出境證:每件新臺幣四百元;單次入境或出境者,減半收費。
  二、 二年效期以下多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三、 逾二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 臨時停留許可證件:以網際網路提出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二百元;於入境時提出申請者,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前項證件之延期,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因證件污損、滅失、遺失或資料變更申請補發者,應依第一項規定收費。
  在金門、馬祖或澎湖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之臺灣地區人民,免收規費。
  依本標準收費時,應掣發收據。但有國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得免掣發。 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者,其所收規費,申請人得申請退還。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