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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申請自費公假進入大陸地區處理原則 ( QD0515 )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台八五內人字第八五八一七七O號函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台(九十)內人字第九○六一九五七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條文

 

 

一、
依據:
為處理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自費公假進入大陸地區從事文教活動、參加國際會議或活動事宜,特訂定本原則。
二、
申請規範:
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依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申請進入大陸地區從事文教活動、參加國際會議或活動者,以業務或教授課程之需要為限,其規範如下:
(一) 講學:指應大陸地區大專校院邀請之講學。
(二) 訪問:指應大陸地區學術機構或全地區性民間團體邀請之訪問。
(三) 演講:指應大陸地區大專校院、學術機構或全地區性民間團體邀請之演講。
(四) 展覽:指應邀參加國際性組織或大陸地區學術機構、全地區性民間團體所舉辦之展覽。
(五) 會議:指依本辦法第七條應大陸地區學術機構、全地區性民間團體之邀請,於會議中擔任主席、引言人、評論人等,或於會議中發表論文之會議及依本辦法第八條參加之國際會議。
(六) 比賽:指應邀參加國際性或大陸地區單獨舉辦並邀請其他國家選手參加之比賽。
(七) 拍片及製作節目:指應大陸地區學術機構或全地區性民間團體邀請之拍片及製作節目。
三、
所需證明文件:
(一) 邀請函及行程表。
(二) 學術機構或全國性民間團體身分證明。
四、
申請時間及核准機關:
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申請自費公假進入大陸地區,除特殊情形外,須於一個月前報本部核准,但具爭議性、特殊性之申請案件,得經本部處理大陸事務專責小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