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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申請學術與商務旅行卡及實施快速查驗通關作業要點 ( QD0323 )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70900420 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七日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1000939578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日以入出國及移民署移署境桃國慈字第1030008314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30952387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自發布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九日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409532902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五日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809324702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自發布日生效

 

 

一、
內政部為辦理外國人申請學術與商務旅行卡(以下簡稱本卡)及便利持卡人於機場快速查驗通關,特訂定本要點。
二、
外國人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得申請學術與商務旅行卡:
(一) 諾貝爾獎或相當等級獎項之得主。
(二) 國際公認比賽、競技、評鑑之首獎者,或具國際聲望之學術或商務人士。
(三) 現為各國國家級研究院士、國際重要學會會士或具相當資格之專家、學者。
(四) 受聘各國大學終身教授並獲領終身成就殊榮。
(五) 現任或曾任國外大學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或研究機構之研究員、副研究員或獲有博士學位,並曾獲國際學術獎或著有重要專門著作或於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或科技機構從事科技研發或管理工作四年以上。
(六) 曾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前三名、亞洲運動會第一名,或曾任各國家代表隊教練,經其訓練之選手曾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前五名、亞洲運動會前三名。
(七) 投資一億美元以上外國人投資事業之高階經理人及其外國母公司或區域總部之高階經理人,或具有投資一億美元以上之潛在投資人或其高階經理人。
(八) 為我國當前政策,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之重大計畫及產業所需之專業技術人員。
(九) 其他對我國學術、專業領域或經濟發展有特殊貢獻且經專案申請之學術或商務人士。
前項申請得由申請人親自申請,或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為申請,或邀請單位推薦申請。
三、
申請本卡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為之: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效期六個月以上之護照、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三) 推薦函一份。
(四) 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脫帽彩色照片二張。
(五) 申請人資格不合者,應予退件。
四、
移民署受理本卡申請案件後,應將申請書副本及相關資料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外交部審查。但依第二點第二項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為送件,同時副知外交部者,不在此限。
五、
本卡效期為五年,持卡人於效期內得多次入出我國,每次停留期限九十日。持卡人停留期間得從事履約、演講或商務技術指導等學術及商務活動。
本卡效期屆滿後,不得申請延期,仍有需要者,應重新申請。
六、
本卡持卡人於我國機場通關時,併同護照快速查驗通關。
本卡持卡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同行時,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得隨同快速查驗通關。
七、
本卡持卡人於效期內,卡片遺失或毀損時,得填具申請書申請補發或換發新卡。
前項補發或換發之新卡之效期,與原卡截止效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