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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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保障人口販運被害人之人權,有效防制人口販運犯罪,落實推動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之精神及相關政策,特設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及消除種族歧視協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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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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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報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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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防制人口販運事項:
1. |
防制人口販運政策、法規措施之審議及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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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防制人口販運相關措施執行之督導及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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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防制人口販運人權理念及教育宣導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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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防制人口販運相關政府與民間合作、國際交流之審議及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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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防制人口販運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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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消除種族歧視事項:
1. |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人權保障政策與重大措施之規劃及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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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之研究、審議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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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相關執行措施之督導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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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教育政策之研議及種族人權保障觀念之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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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消除種族歧視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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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報得設置防制人口販運推動小組及消除種族歧視推動小組,分別執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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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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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政務委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內政部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院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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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報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其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非由機關代表兼任者,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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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報委員出缺時,得予補派(聘);其任期至原派(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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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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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內政部移民署署長兼任之,承召集人指示,綜理本會報有關作業,整合各機關推動防制人口販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相關措施之辦理情形及本會報決議之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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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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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報以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主持;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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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報召開會議前,得由防制人口販運推動小組或消除種族歧視推動小組先行召開會議,彙整提案議題後,提請本會報討論;推動小組會議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並視會議議題邀請本會報全部或部分委員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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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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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報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或非政府組織成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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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報為特定議題之需要,得組成專案小組,不定期召開會議,進行規劃、協調及研議;專案小組負責人,由召集人就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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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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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報之幕僚作業,由內政部相關人員兼辦;本會報所需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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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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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報委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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