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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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通譯人才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有效運作,提供各使用機關線上即時查詢或維護通譯人才資料,確保系統資料交換更新及網路安全,發揮資訊共享效益,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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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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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規定所稱通譯人才,指曾參加公部門或民間團體自行辦理或委託辦理通譯人才訓練取得結業證書,具翻譯(含口譯或筆譯)中文及外語(如越南語、印尼語、泰國語、柬埔寨語、英語、菲律賓語及日本語等)能力,且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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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持有中華民國有效之長期居留證或依親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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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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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資料庫通譯人才之個人基本資料及通譯服務相關資料,建置前應取得當事人同意,並填具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一),始得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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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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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署外,中央各相關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已登錄資料庫之通譯人才亦得使用本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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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民間團體,指經中央或地方政府立案一年以上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事業或移民輔導及其他相關業務,且會務運作正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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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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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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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中央各相關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之使用者應填具通譯人才資料庫使用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勾選業務所需使用項目,送本署審核,核定使用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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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通譯人才個人使用者應至系統填具通譯人才資料庫使用申請表,系統將自動寄送本署審核,核定使用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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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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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權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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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署:
1. |
負責建置資料庫系統平台,並規劃通譯人才資料欄位,提供各使用機關建檔維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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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指派專人負責資料庫之維護及管理,審核各使用機關帳戶申請及異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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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將使用者及其人員編號列冊管制,使用狀況應以電腦二十四小時自動記錄,並保留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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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中央各相關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應指派專責人員,將訓練合格之通譯人才資料登錄或匯入本資料庫及定期維護更新通譯人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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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民間團體得依其業務需求,申請使用本資料庫,其章程及會務運作情形,需經所屬立案相關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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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通譯人才得申請使用本資料庫,查詢其個人資料、通譯服務紀錄、更新個人資訊及對通譯使用單位進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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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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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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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使用者
1. |
使用者應定期更新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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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違反相關規定,本署得停止其使用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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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者超過六個月未使用本資料庫,系統將自動取消其使用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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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署於必要時,得要求使用機關進行使用人員身分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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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使用機關
1. |
使用機關與本資料庫連線,發生網外通訊異常時,應先向電信機構查明原因。本資料庫之網路異常時,應即連繫修復;使用者傳送資料查詢需求後,查詢結果顯示電腦系統異常時,應以電話告知本署,俾儘速修復(諮詢電話:0二-二三八八九三九三轉二四二三、二四六九、二四0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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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因勤(業)務調整、調職、停職及離(退)職致使用原因消失,使用機關應於三天前填具註銷使用通譯人才資料庫申請書,並通知本署終止其帳號使用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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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資訊交換
1. |
使用機關應依本資料庫所定相關欄位,於系統進行資料上傳。經本署審核資料欄位格式無誤,同意接收檔案;相關欄位資料有誤,使用機關應修正及重新上傳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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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機關之網路安全,應加強網路監控管理、傳送重要檔案應加密處理、建立防火牆系統、認證管理及安全稽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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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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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相關資料安全,所列印之資料,應妥善保管,並於公務運用完畢後,併案歸檔或定期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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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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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本作業規定及相關法令規定使用,致本資料庫毀損或相關人員權益受損,各使用機關應提報機關首長或負責人依規定懲處,有不當使用、資料外洩或違法者,應依法負民、刑事及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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