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務部法令字第○九一○○一九五八二號令 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係指具有高度機密性或必須急速因應,而直接以維護國家之生存、發展或免於威脅為目的,致不宜適用行政程序法所定程序規定之下列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