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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QD0122-3)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7103570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71035715 號令發布,施行日期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80958746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六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1020956383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5096392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原名稱: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台內移字第11309331371號部令修正發布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十條規定訂定之。
  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與北區事務大隊、中區事務大隊、南區事務大隊、國境事務大隊所屬單位人員及其他經移民署指定之人員,應依本辦法穿著制服。
  移民署制服分為常服及勤務工作服。
  常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 受理入出國(境)及移民申請案件。
  二、 執行入出國(境)查驗勤務。
  三、 實施面談勤務。
  四、 參加我國或友邦重要慶典、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正式訪問及參加其他重要典禮。
  五、 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 執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舉發、逮捕、戒護、移送、強制出國(境)及驅逐出國等勤務。
  二、 執行值班及收容管理勤務。
  三、 登船執行入出國(境)查驗勤務。
  四、 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前二條應穿著制服時機,得因任務需要,不穿著制服。
  行政人員遇有前二條所定制服穿著時機,由相關單位視業務情況提供制服;參加會議時,得僅提供勤務工作服之勤務背心。
  制服之制式說明、製發及使用年限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制服換季時間,如附件三。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