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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 ( QD0122-3 )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7103570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71035715 號令發布,施行日期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80958746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六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1020956383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5096392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原名稱: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十條規定訂定之。
  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與北區事務大隊、中區事務大隊、南區事務大隊、國境事務大隊及其他經移民署指定之人員,應依本辦法穿著制服。
  移民署制服分為常服、便服及勤務工作服。
  常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 參加我國或友邦重要慶典。
  二、 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
  三、 正式訪問。
  四、 參加其他重要典禮。
  五、 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便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 受理入出國及移民申請案件。
  二、 執行入出國查驗、值班及線上相關勤務。
  三、 新進人員於訓練中心執行訓練課程。
  四、 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 執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舉發、逮捕、戒護、移送、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等勤務。
  二、 執行值班及收容管理職務。
  三、 國境港口登輪執行入出國查驗職務。
  四、 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前三條應穿著制服時機,得因任務需要,不穿著制服或穿著勤務背心、加著勤務外套。
  行政人員參加會議時得穿著勤務背心或加著勤務外套;行政人員遇有前三條所定制服穿著時機,由相關單位視業務情況提供之。
  制服之制式說明製發及使用年限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制服換季時間或加著期間,如附件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