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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在國外就學之役男,可否於國外辦理換發護照。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93年2月24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領一字第 09352042580 號函

 

 

說明:一、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男子於役齡前出境,在其年滿十八歲當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申請換發護照者,效期以三年為限; 在其年滿十九歲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間, 申請換發護照者,其效期最長至申請人屆滿二十一歲 當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但年滿十九歲當年之一月一日以後, 符合兵役法施行法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之就學規定者,經驗明其在學證明後,得逐次換發三年效期之護照。
   二、
另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役齡前出 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 役男,就學最高年齡,大學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 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 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 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
   三、
有關在國外之役男可否在該國就學並辦理換發護照事宜, 請該等申請人依上揭規定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後, 分別向我駐外館處提出申請。倘申請人不符換照規定, 駐處可依同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發給六個月效期之護照,以供持憑返國。至駐外館處之電話、 地址、相關法令請逕上領事事務局網站查詢, 網址為:http://www.boc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