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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 ( QD0210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內政部台(八九)內役字第八九七六八二二號函頒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 0910080538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 0910081109 號函修正第四點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 0930112884 號函修正第四點第二項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台內役字第1030830264號函修正「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第四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一、
本規定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定所稱接近役齡男子,係指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男子。
三、
接近役齡男子申請護照之申請書,應先經內政部派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人員審查,於申請書註記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領務局於核發之護照末頁,依審查結果核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前項護照應加蓋之戳記,各相關單位若發現其未註記者,應請其至領務局補蓋。
四、
接近役齡男子之護照效期,以五年為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有特殊原因,經內政部同意外,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
(一) 護照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
(二) 未具僑民身分之接近役齡男子,持外國護照入出境。
(三) 接近役齡男子於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所持護照未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在未具僑居加簽資格前,有入出境之情形。
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若接近役齡期間返國,每年累計未逾一百八十三日者,於符合僑居身分加簽資格時,得向領務局或駐外館處申請逕為註銷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並為僑居身分加簽。
五、
在遠洋作業漁船工作之接近役齡男子,應由船東負責於起役之年通知其返國履行兵役義務。
六、
具有僑居身分之接近役齡男子不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