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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來人口使用快速查驗閘門出國(境)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內政部移民署移署境桃國慈字第1050069033號以函分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內政部移民署移署境桃國慈字第1050118129號函修正發布

 

 

一、
為辦理外來人口於行政院核定之國際機場、港口出國(境)時使用快速查驗閘門,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之外來人口為本次入國(境)查驗時,已完成個人臉部及指紋特徵錄存之十四歲以上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
三、
外來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快速查驗閘門出國(境):
(一)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受有禁止出國(境)處分。
(二) 逾期停留或居留。
(三) 入國(境)後換發護照或旅行證件。
(四) 居留期間換發護照或旅行證件,尚未更換居留證。
四、
外來人口出國(境)使用快速查驗閘門,經按捺指紋比對為同一人後,查驗出國(境)。
前項外來人口護照或旅行證件資料未經運輸業者傳輸至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航前旅客審查系統或傳輸未完成者,應經快速查驗閘門讀取護照或旅行證件後,再行按捺指紋進行比對程序。
五、
外來人口入國後歸化我國國籍且設有戶籍者,應以有戶籍國民身分申請註冊及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
六、
外來人口使用快速查驗閘門,於通關後二小時內,得持憑護照或旅行證件至入出國(境)紀錄自動列印機,列印當次通關紀錄,由旅客自行黏貼於護照簽證頁,每人以一張為限。
七、
外來人口快速查驗閘門之適用對象、設置地點及施行時間,由本署分階段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