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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1 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1050962754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點;並自 105 年 8 月 1 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3 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1060951222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 8 點規定及第 2 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20 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1090930734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 5 、 6 點規定;增訂第 11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25 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1120911385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點;並自112 年 4 月 28 日生效
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15 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11309334541 號令修正發布第2、5、6、8、11點規定、附件一至七及附件九;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執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各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機關(構)或受委託、補助、出資之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以下簡稱機關團體)辦理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者,應造具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四項第六款建檔名冊(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三)函送或以資訊系統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並應通知當事人;人員異動或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之期間增加者,亦同。
三、
移民署接獲前點之名冊,應將冊列人員建立告知或限制進入大陸地區電子檔,連線傳輸至國內各國際機場、港口(以下簡稱機場港口)入出境證照查驗單位。
四、
機關團體為申請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須以政府機關單位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登入「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以下簡稱線上系統,網址:https://niapsa.immigration.gov.tw)註冊並取得帳號權限,機關團體至多申請三組帳號權限,需申請超過三組帳號權限者,應函文移民署告知機關團體授權範圍。
機關團體應妥善管理帳號權限之使用。
五、
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人員應填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或受委託終止人員)、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如附件四)或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含離職或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人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如附件五)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人員及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含上開四類退離職或受委託終止人員)、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如附件六)後簽章,由機關團體於線上系統申請。
六、
申請人因辦理兩岸協商、執行特種勤務或處理緊急事故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未及於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法定期間申請者,申請之機關團體應主動聯繫移民署指定聯絡人,並提供申請人之緊急申請赴陸說明、佐證資料及前點所定申請表,經審查符合緊急申請赴陸事由者,由移民署通知申請之機關團體於線上系統申請。
七、
移民署應將進入大陸地區申請案之審查結果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及機關團體,並傳輸機場港口入出境證照查驗單位。
八、
第三點之冊列人員搭乘前往大陸地區之航(船)班時,經移民署確認已申請赴陸,並經審查許可者,依一般規定查驗後,同意出境。
前項人員未經申請赴陸或已申請赴陸而未經審查許可,具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身分者,移民署應開立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通知單提醒當事人(如附件七);具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身分者,移民署應不同意出境,並開立禁止赴陸通知單(如附件八)。
九、
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文件列機密等級以上者,機關團體應以紙本函文移民署,並檢附申請表及相關佐證資料。移民署應將審查結果函復機關團體。
十、
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現職人員,兼具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第四款或第六款後段身分,且仍在限制進入大陸地區期間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由現職機關團體依前五點規定,於線上系統申請,並應檢附其他機關出具之赴陸同意函。
十一、
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人員,應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如附件九)。現職人員送交所屬機關(構),機關首長送交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縣(市)長送交移民署,直轄市長送交行政院,受委託、補助、出資人員送交委託、補助、出資之法人、團體、機關(構);管制赴陸之退離職或受委託終止人員送交原服務機關(構)、法人、團體、機關(構)備查。
十二、
申請機關應於收到申請人送交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後七個工作日內,將該表上載於線上系統通知移民署。但通報表機密等級屬機密以上者,應以紙本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