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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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應用移民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   

 

108.10.30 移署資安晏字第1080125907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七日移署資字第1110146208號函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

 

 

一、
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為提供各機關應用移民資訊,發揮資訊資源共享效益,提高行政效能,確保資訊安全暨保護個人資料,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連結作業,指移民署開發之連結介面、電子閘門及資訊中介服務等應用軟體及作業程序。 連結作業資料提供方式為線上資料查詢及檔案傳輸。
三、
申請連結機關須填具申請暨異動書(格式如附件),並提出該機關應用移民資訊管理規定各一份,向移民署申請。 申請連結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於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提出需求資料項目,並應於達成蒐集目的之必要範圍內處理、利用所連結取得之資料。
四、
申請連結機關訂定應用移民資訊管理規定,規範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 使用移民資料之目的(包含盤點使用範圍、使用頻率及使用欄位均合於目的之必要性)。
(二) 定期督考稽核及配合移民署實施稽核作業之具體程序。
(三) 使用者查詢資料之具體作業程序。
(四) 處理個人資料之安全維護措施及資料安全管制作業。
(五) 委外廠商使用介接資料之具體程序、管理作業及相關罰則。
(六) 對於取得資料之處理及利用,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時,連結機關應負之責任。
(七) 使用者違反管理規定時應負之責任。
(八) 系統帳號權限異動之作業程序。
五、
申請連結案之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異動時,或業務已無需再連結移民資訊或變更資料提供方式,或機關應用移民資訊管理規定有重大變更時,應填具申請暨異動書,及提出該機關最新版本應用移民資訊管理規定各一份(正本)函知移民署。
六、
連結機關應保存應用移民資料日誌至少五年,並依使用移民資訊管理規定,每年至少辦理兩次以上之自主稽核作業。
七、
連結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用移民資料,如經移民署查核發現顯有異常者,經移民署通知依限期提出說明及改善措施,並應配合移民署實地稽核。
八、
連結機關之委外廠商處理移民資訊,應專機專用,且嚴禁上網及安裝非授權軟體,資料不得攜出連結機關,並據實依「各機關應用移民資訊申請暨異動書」取得資料之目的使用。
九、
連結機關應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執行督考稽核,不得規避或拒絕。 連結機關如有外部委託或複委託機關者,該受委託或受複委託機關應依連結機關通知,提出相關事證並派遣人員至受稽核之連結機關併同接受督考稽核,或接受移民署至該受委託或受複委託機關進行督考稽核。
十、
連結機關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經督考稽核有應改善事項,經移民署通知限期改善,不依限完成改善者,移民署得即時暫停其連結作業。 連結機關如欲回復連結作業,應於完成改善事項後,向移民署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始可回復連結作業。 連結作業暫停逾六個月始完成應改善事項者,如欲回復連結作業,應依第三點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十一、
連結機關如欲終止連結作業,應於終止日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移民署。
十二、
連結機關申請使用移民署之資訊連結服務,需定期審視業務必要性,若法定業務目的消失,須主動以書面方式向移民署申請停止連結作業。
十三、
連結機關逾一年未應用資訊連結服務者,移民署以書面告知並確認無需求後,得停止連結作業。
十四、
連結機關若為非公務機關,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執行法定職務機關代為申請,並依本要點規定,定期督考稽核非公務機關應用移民資訊之具體程序及管理作業。
十五、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資通安全管理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其他法律及行政院訂定之相關資訊安全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