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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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及海洋委員會 (以下簡稱各有關機關)規範所屬涉及國家安全人員出國聯繫作業程序時有所依歸,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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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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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機關應將所屬涉及國家安全人員名單(格式如附表一),以書面或線上傳輸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並以書面資料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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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人員有異動時,應將資料即時以書面或線上傳輸移民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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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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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接獲各有關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名單,應建立電子檔,並連線傳輸所屬各國際機場、港口等入出國證照查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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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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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機關應將所屬涉及國家安全人員核准出國名單(格式如附表二)及核准出國起迄期間,於出國當日之三個工作日前以書面或線上傳輸移民署。但情況急迫者,其書面或線上傳輸不受出國當日之三個工作日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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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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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各國際機場、港口等入出國證照查驗單位依電腦檔案確認未經服務機關核准出國者,應不同意其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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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驗時,經確認搭乘之航(船)班預定於查驗之翌日凌晨起飛(出航),其起飛(出航)時間於核准期間者,同意出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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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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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機關因緊急不及將涉及國家安全人員出國資料以書面或線上傳輸時,應主動聯繫移民署,並傳真核准公文或文書,由移民署建檔;不及建檔者,當事人於查驗出國時出示,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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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權責機關應於申請人出國後三日內,將核准出國名單及核准出國起迄期間,以書面或線上傳輸移民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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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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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出國聯繫作業程序,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但各有關機關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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