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內政部(89)台內移字第 8981149號令、外交部(89)外領二字第8968130021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7094802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條;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原名稱:外國人居留或永久居留查察登記辦法;新名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71035715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58355號公告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第2項、第5條第1項、第2項、第6條第1項、第2項、第8條所列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130932411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