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內政部(89)台內移字第898138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7000429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71035715 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58355 號公告第 2 條、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條、第 5 條第 1 項、第3 項、第 13 條所列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90932008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130932410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13條及第7條附表,除上述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