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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8095762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0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80959985 號令定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58355號公告第 19條所列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五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11009115402 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1209133921號令發布;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