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明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是「進入大陸地區當日」為始日,不計算在內(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參照),應自「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前1個工作日」起算,以「前1個工作日」為「進入大陸地區當日」往前計算之第1個工作日,且算足5個工作日為準,故應於「進入大陸地區當日」往前計算之第5個工作日之前1日以前,向服務機關申請(司法院釋字第21號參照)。例如,112年10月31日為「進入大陸地區當日」,10月30日為第1個工作日,10月29日及28日為例假日,不算入工作日,算至10月24日為第5個工作日,故應於10月23日以前向服務機關申請,始算足5個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