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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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譯人員資料庫運用及管理要點   

 

 

通譯人員資料庫運用及管理要點


  1. 一、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通譯人員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有效運作,提供各使用機關、團體及通譯員個人得於線上即時查詢,以維護通譯人員資料,確保系統資料交換更新及網路安全,發揮資訊共享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通譯人員,指參加公部門、大專院校或民間團體(以下簡稱有關機關、學校或團體)自行辦理或委託辦理通譯人員訓練,通過該有關機關、學校或團體之測驗或審查並取得合格證書,具翻譯(含口譯或筆譯)中文及外語(如越南語、印尼語、泰國語、柬埔寨語、英語、日語等)能力,且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1. (一)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

  2. (二)持有中華民國有效之居留證件。

前項所稱民間團體,指經中央或地方政府立案一年以上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三、 通譯人員得由機關、學校或團體、或個人名義建置於本資料庫。以個人名義之通譯人員,建置登錄本資料庫之程序,依第四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辦理。

前項有關機關、學校或團體建置通譯人員於本資料庫前,應取得通譯人員同意,並填具同意書(格式如附件),由本署存查。

  1. 四、中央各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通譯員個人,使用本資料庫之申請方式如下:

    1. (一)中央各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應至本資料庫系統首頁註冊並發函本署,由本署進行資格審核。

    2. (二)通譯員個人:

1.通譯人員經有關機關或團體自行辦理或委託辦理之訓練取得資格證書,並由其登錄本資料庫內者,應至本資料庫系統首頁之「會員登入」進入本資料庫。

2.以個人名義接受訓練並取得資格證書,未由有關機關或團體登錄本資料庫者,至本資料庫系統首頁註冊並上傳有關申請資料,由本署進行資格審核,合格人員經電子郵件通知後,即可使用。

五、使用者使用權限:

(一)中央各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

1、查詢所需通譯人員、使用線上即時媒合通譯服務。

2、使用機關於通譯案件服務結束後,依通譯人員之通譯專業性及內容完整性進行評價(最滿意五顆星,最不滿意一顆星)。

3、登錄及修正通譯人員資料。

(二)通譯員個人使用:更新個人資料、查詢個人通譯服務記錄、對通譯使用單位進行意見回饋。

六、本署管理權限:

(一)建置本資料庫系統平臺,並規劃及修正通譯人員資料欄位,提供各使用機關建檔維護及使用。

(二)指派專人負責本資料庫管理、審核帳號及異動申請。

(三)每三個月定期盤點及更新本資料庫通譯人員資料。

(四)最新消息及訊息發布。

(五)中央各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通譯人員意見之回應。

(六)通譯人員之註銷、登錄審查及通知。

(七)問題之排除與處理。

七、通譯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註銷本資料庫登錄之資料:

(一)案件服務年度評價未達二顆星。

(二)案件無故取消或未到指定處所進行通譯服務之次數一年達三次以上。

(三)違反通譯倫理規範(如正確原則、專業原則、中立原則、自律迴避原則及保密原則)或其他不適任情事,經查證屬實。

(四)通譯人員自行辭任或通知本署註銷。

前項通譯人員經註銷權限後,非經本署同意,不得再次建置登錄於本資料庫。

八、注意事項

(一)通譯服務案件結束後未進行評價者,系統暫不提供下次使用權限。應於完成評價後,方得再進行媒合服務。

(二)中央各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因業務調整或其他原因致使用原因消失,應於二週內來函通知本署終止使用權限。

(三)通譯人員合格證書有效期限,依各該取得證書之有關機關、

學校或團體規定辦理。

(四)中央各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通譯人員使用本系統時,請注意網路資訊安全。

九、通譯案件服務費用之支付數額由各使用機關依權責定之,或依各有關規定辦理。

十、未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致資料外洩或違法者,應自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